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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聽人說,講黃色笑話就算性騷擾;碰觸別人身體,只要讓對方不舒服,也構成性騷擾。還有很多男性擔心,女生自願擁抱、接吻後,卻「越想越不對勁」,突然告自己性騷擾,一位20多歲的男性受訪者L就表示:「只要受害者有不舒服的感覺就可以被稱為性騷擾,有點一言堂。」
但其實,法律上的性騷擾認定沒這麼容易。
《關鍵評論網》訪問了3位專家:婦女新知副董事長、專長人際與溝通的世新大學口語傳播學系副教授李佩雯;著有《空間就是性別》、台灣大學建築與城鄉研究所教授畢恆達,以及婦女新知監事、德臻法律事務所律師莊喬汝。請他們就各自研究專長告訴我們,到底怎麼樣的行為可以算是性騷擾。
畢恆達和莊喬汝都認為,並不是「某人覺得不舒服,就等於性騷擾」。畢恆達和莊喬汝説,判定性騷擾要有4個要素「性」、「主觀」、「客觀」和「權力」。
莊喬汝說,首先,行為或言論必須「性冒犯」或帶有「性暗示」。「主觀」的部分,則是看這個行為(包括肢體或語言)會不會讓當事人不舒服,或讓當事人覺得被冒犯。
但畢恆達說:「光靠主觀不能決定它是不是性騷擾,因為每一個人的主觀不一樣」,因此還要納入客觀的社會共識。
畢恆達舉例:「在一個社會的特定文化、歷史脈絡底下,有這個社會文化裡面我們約定俗成、一般可接受的互動模式。比如說台灣,陌生人我搭你的肩不算騷擾,可是我摸你屁股是騷擾。」而這樣的狀況,也會隨著不同的時空背景改變:「十年前,說不定搭肩也算騷擾。」【註1】莊喬汝説,在法律上,將這樣的客觀概念稱作「合理的被害人」,指「任何成熟的人處於他的立場下,是不是都會覺得不舒服?如果是的話,那我們就不認為他的情緒有特別敏感之處。」
除了主觀的感受、客觀的社會共識,還有一個大家比較不熟悉的要素,叫做「權力不平等」。莊喬汝說,「權力關係常常被我們用來提醒,被害人沒有反抗是因為階級、權力的存在。」因此對方看起來接受,不代表喜歡這個行為。【註2】
那麼怎麼樣算是權力不平等的狀況?畢恆達舉例,比如老師與學生、老闆與員工。但畢恆達說,「這種還算好認定,可是有些權力不是那麼清楚可以界定,比如這個人是我爸爸媽媽的好朋友,就會造成他在回應方式比較害怕,這種是介於中間、比較難界定的權力不平等。」
另外,當事人是否有「騷擾」的意圖,也常常是性騷擾的爭論焦點,莊喬汝提到,「很多行為人會説,我沒有這個意思啊,但被害人如果是『合理的被害人』,行為人的意圖有時候我們不會直接作為判斷的依據。」她說:「因為所有的意圖都藏在你心中,你今天到底是本於什麼樣的意圖,沒有辦法(得知)。」
雖然有以上的要素,但畢恆達説:「不是一個行為或一個字眼就一定是性騷擾或一定不是性騷擾,應該放到某個特殊的社會情境底下,這個情境裡決定這兩個人的關係是什麼。」一切都要實際情況做判斷。《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》第2條也規定,性騷擾的認定,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、環境、當事人的關係、行為人的言詞、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。【註3】
為了更詳細的討論,我們設計了一些情境、製作了3張圖片,發布在《關鍵評論網》的臉書、IG上與大家討論,也聽聽3位專家的想法。
如果有個女生在IG貼出乳溝照,她的男性朋友在下面留言「好大」、「好雄偉」、「你男友一定很『性』福」,這算性騷擾嗎?若是換成男生秀肌肉,他的女性朋友說出一樣的話,也是性騷擾嗎?
Photo Credit: 關鍵評論網 吳念芯
針對這個狀況,我們FB上貼文討論,也在IG上進行投票,有278名網友參與投票,其中70%認為這樣的言論屬於性騷擾,30%則認為不算性騷擾。
有網友認為:「都是稱讚啊,騷擾什麼」、「po這樣的照片應該是想要得到這樣的稱讚吧」、「如果是看到照片後密人說好大好性福才有問題」,也有人說「既然可以留言,表示po的人允許他人發表言論,而且這些留言也不存在傷害或貶意。」
但是也有網友不認同,認為:「雖然是自己貼了露骨自拍照,但並沒有給別人留下騷擾言論的權利,就像穿得少不等於強暴」,更有人說「當事人覺得算就算」。
也有讀者對3種留言持不同看法,覺得「『一定很性福』這種跟性幻想有關的不行,說性福算性騷擾,雄偉就不算」。
那麼,在專家眼中,這樣的網路留言,到底算不算性騷擾呢?
莊喬汝看到這個圖片立即嚴肅表示,「這個留言我們認為會很冒犯性喔,因為這個是典型的對身材的跟性有關的評論。」但如果要認定是否屬於性騷擾,莊喬汝說,主要是看雙方「事前如何互動」、「事後如何反應」。
事前如何互動,莊喬汝舉出過去碰過的一個案例説,有個男生用Line傳了A片給女生朋友,女生覺得不舒服,但男方説,他只秉持著「跟朋友分享」的心情傳送A片,但莊喬汝表示,「這個案件我們還是認定是性騷擾。」
「原因是我們請他們兩個提出過去從認識到現在的一些Line對話紀錄,我們發現他們的交情真的滿普通的,就是有時候聊聊天,談論一些時事這樣子,沒有像男方說的彼此是哥們、到分享A片的程度。」
莊喬汝說:「如果兩個人常常討論黃色笑話,或是傳影片也不是第一次,或是常常會傳一些裸露的照片討論,『欸,你覺得這個清涼照、這個乳溝照怎樣?』,如果平常就有類似對話,後面他傳了個A片,是不是可以認定是性騷擾,我們恐怕就還可以再斟酌。」莊喬汝說,這則留言的例子也可以用這樣的標準來認定。
除了雙方過去的互動方式,雙方事後的反應也可能納入考量。莊喬汝說,貼文者如果馬上刪除對方的留言、嚴肅要求對方「請你不要亂留言」,或是沒有回覆,在法律上就比較容易認定為性騷擾,但如果「(貼文者)給他(留言者)按了個讚,我們就不會認定他有性騷擾,有正面回覆就不容易被認定性騷擾。」
另外,有網友認為,胸肌、胸部本來就是和性有關的部位,因此留言者想談性方面的事情很正常。但李佩雯不認同,她說「想要展露我的身材,是因為我有我的身體自主權,我想要讓人家看到,不代表我露出我的身體的某個部份,我就期待你來給我評論、就期待你來跟我很淫穢的說兩句。」
另外一個情境是交情普通的男生和女生走在斑馬線上,其中一人覺得來車很多,於是用手掌扶對方後腰,希望他走快一點。這樣是算是性騷擾嗎?
Photo Credit: 關鍵評論網 吳念芯
我們同樣在FB和IG上對此進行討論,這次,有295名網友參與投票,認為這算性騷擾的佔45%,認為不算性騷擾的佔54%。
針對這個狀況,大家的想法比較分歧。有人留言:「我是男生不會覺得是性騷擾,而且覺得對方很不錯」也有人覺得,與雙方交情、做這個動作的動機有關:「朋友的話會覺得只是好意」、「動機是為了保護那就不算」。
但也有人認為當事人覺得不舒服就算性騷擾,另外也有人以「觸碰的時間」或「朋友的等級」來認定:「觸碰超過三秒而且對方不舒服就算」、「如果是普通朋友就有可能(是性擾擾),畢竟朋友有分等級」,也有人特別提及「不喜歡這種偶像劇情節」。另外也有人認為腰部因為靠近臀部,屬於有點敏感的部位,認為「可以言語提醒或拉手就好,居心不良」。
面對這個情況,莊喬汝說,在法律上,「有個判斷標準是這個舉動是不是有其『必要性』,有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達成?今天行為的動機所要帶來的目的到底能不能夠達成?摟著對方的腰、扶住對方的腰,是不是就是能夠避免他撞到?」莊喬汝説:「如果是輕輕扶著他,他們還是繼續用正常的速度走,那我們就會覺得這個舉動是有點冒犯性的。但如果是那個(紅綠)燈已經在閃了,這樣(用力)推他往前,我們可能就不會認定這是一個性騷擾的舉動。」
除了以上這兩種「普通朋友」與「網路網友」的狀況,還有種更難以確認的狀態,是「曖昧中」的對象。對彼此有好感的異性共處一室,在燈光美氣氛佳之下,一方在喝了點酒後,主動親吻對方,算是性騷擾嗎?
Photo Credit: 關鍵評論網 吳念芯
針對這個情況,我們在FB和IG上請大家留言討論並舉辦IG投票,有322人參與投票,認為算是性騷擾與不算性騷擾的各佔一半。
認為不是性騷擾的人説,「那是當下氛圍,所以不算」,也有人認為「如果被動方不願意,應該不會參與這種場合」。但也有人認為,「只要另一方感到不舒服就是性騷擾,跟性別無關」也有人覺得,關係不明確所以算是性騷擾,更有讀者說:「算啊,不喜歡這種自以為偶像劇浪漫的橋段」。
對此,畢恆達認為,要看主動的一方「怎麼親上去」:「有可能就是趁其不意,『哇』就把他抱過來,嘴巴就碰上了,反應都來不及;跟慢慢慢慢的往前,不太一樣。相較之下,趁其不意比較像性騷擾。」
莊喬汝也說:「感情探索階段本來就會有些肢體接觸」,這樣的案子非常難判定,法律上,會從雙方的事前互動、事後反應來看,例如:「雙方之後還有互傳訊息、互相約出去吃飯、開玩笑聊天,由此回推當下情況,你也沒有不舒服,不然理論上我們對於不舒服的人,可能就不會再跟他有這些互動或接觸了。」
但莊喬汝補充:「辦到這種案子我心裡也很忐忑,你事後跟對方的互動是不是可以回推當時是不是不舒服,有時候很難講,但法律上也沒有其他更好的方式去認定。」
此外,有網友提到:「兩情相悅就不算(性騷擾)」,但莊喬汝説說:「很多女孩子會覺得,我喜歡你、我喜歡跟你聊天、甚至牽手,我喜歡跟你一起看電影,但是我不喜歡你碰我,我不喜歡你對我做一些隱私部位的觸碰。」因此兩情相悅不見得代表喜歡對方做的行為。
在實務狀況中,尤其雙方曖昧的情況下,的確容易出現性騷擾爭議,很多男性也擔心自己不小心就被指控性騷擾。啟宗心理諮商所諮商心理師張義平就提醒,避免性騷擾爭議的方式,其實就是「尊重」,在互動過程中,「男生最需要就是去享受互動的過程,先把結果放開,如何真的去跟對方互動,而不是只是想到『我就要跟這個人上床』、『她會不會變成我女朋友』,這個(疑似性騷擾的)成分就可以慢慢降低⋯⋯把每個人都當成一個獨立的生命跟個體去看待,尊重身體界線就比較容易做到。」
【註1】畢恆達以「合理個人」(reasonable person)來說明認定性騷擾時,需要注意社會的共識。但他說「這個person也會有性別差異,男人可能會比較寬鬆,女人的界定通常比較緊縮。」因此也有人主張,要以「女性」認為的合理來界定性騷擾(reasonable women),「因為絕大多數的騷擾還是對女性的騷擾。」
【註2】有一派女性主義者認為,就算雙方是平輩,沒有階級、職業上的差距,但因為男性跟女性在社會上的地位不同,因此不同性別間,權力本身就不平等。畢恆達說,「台灣的文化或教育對於女性有諸多束縛、要求,女性就是要溫柔婉約、被動、不可以太兇,所以她從小習得了這個教育,成為一個好女人的樣子,這個樣子本身對於騷擾就是不利的。」不過莊喬汝說,以目前台灣法律,不會單純用「性別差異」就認定雙方權力不對等。
【註3】不同於畢恆達以及莊喬汝,李佩雯對於性騷擾的定義比較特別:「一般人想像的那種性騷擾,比比如說鹹豬手這些,我會比較把他歸類在於『不當的性接觸』,不會立刻的冠上『性騷擾』的說法,因為性騷擾在我所學當中,主要是跟權力有關係。」
李佩雯認為,性騷擾大概可以分成2種,分別是「利益交換」和「敵意的環境」。「一種是被迫進行對價關係的『利益交換』,比如說,掌握權力的上司跟你暗示說,你必須跟我吃飯、上床我才讓你升官。」
「另外一種叫做『敵意的環境』,比方說,在職場上權力較高的一方想要找權力較低的一方麻煩,比如透過講黃色笑話或性別歧視之類的言論,讓權力低的一方覺得上班很痛苦。因為雙方權力不對等,權力低的一方往往覺得有苦難言。這種跟『權力』相關的不當的性的表現,我才會把它定義為性騷擾。」
新聞來源:關鍵評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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