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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律師論點|同志無須透過「去勢或裝上陽具」 證明自己是男是女

焦點新聞2021.09.24

新聞:生理特徵為男性的江小E(化名)由於心理認知長期偏向女性,2019年10月到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,但戶政所認為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,須先自費進行精神鑑定並施行變性手術,取得精神鑑定證明及變性手術證明,才能申請辦理變性登記,但小E無法提出手術證明,因此駁回申請。小E不服,提起訴訟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違憲,今判決戶政所須讓小E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。

這個案子

就是人民到戶政單位申請變更性別,

除了「精神鑑定」之外,

是否需要提供「變性手術」證明?

戶政事務所說要提供,申請人拿不出來,

辦不成變更性別登記,就告上法院,

法院審理後認為

那個行政規定,

是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,違憲,

他們拒絕適用那個規定,判決戶政單位敗訴。

這個判決的作成者,

是審判長許麗華、法官楊坤樵、梁哲瑋,

大家應該給他們一個掌聲,

不僅僅是因為那個結論,

而是他們堅持從憲法角度思考這個案子,

進行違憲審查,

拒絕適用「增加法律所無限制的行政規則」。

同志「不需要」

透過「身體上的去勢或裝上陽具」

來證明自己是男生還是女生,

自己是什麼性別,自己最清楚,

為什麼行政機關要加上一個限制呢?

為了進行變性登記,

不得不對自己身體進行重大傷害,

這樣的作法,合於比例原則嗎?

其實那個規定,

丁守中、施明德在103年時曾拜訪當時的內政部長,

內政部長承諾在一個月內廢止該行政規定,

不知道為什麼,那個規定還是沒被廢止。

新聞來源:蘋果即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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