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性別權力量子糾纏,「家事調解」是一個奇妙的魔幻場域

焦點新聞2021.04.07

離婚、未成年小孩監護探視、扶養、家暴……這些事件,僅僅依法審判是不夠的,案件的態樣多元,同種類案件也有高度複雜性,難以建立SOP。當事人追求的往往不是「勝」,而是想訴說自己的失望、憤怒與委屈,讓自己的情感被承接,被重要他人理解。

性別權力關係量子糾纏的家事事件

民法的親屬編加繼承編,為基於身份的法律關係,而「家事事件」正是歸類於此。

家事事件時常充滿大量情感拉扯,描述紛爭經常牽涉到當事人之外的「關係人」、性別角色、親密關係與家庭的想像、自我認同等等。

家事事件即便有了調解或判決結果,生活困境不會隨之終了,而是透過紛爭處理程序重整生活。因為親密關係與家人關係往往了反應人生困境,是生活集結之處,所以家事事件比起其他紛爭,有更明顯「不分輸贏」的特徵。提出「紛爭」作為一個研究主題的Roberts與Palmer指出紛爭有此特性:「不管是在哪一種社會脈絡下,紛爭總是被鑲嵌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。它始自『過去』,並連結到『未來』。」

不只依「法」審判,法律多元的魔幻場域

家事事件的特別之處可以從制度窺見。台灣第一間家事專門法院1999年在高雄楠梓成立,2012年《家事事件法》採取了「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」,有別於傳統「勝敗」的訴訟模式,以解決紛爭為導向。畢竟,家事事件不是要爭個你死我活,是共同尋求和諧的處理方式。

該法有「必須先經調解」的程序規定,還有家事調解委員、家事調查官、程序監理人、社會工作者的法定職權。可看見立法者透過各方專業彙整,為個別家事紛爭尋求適切處置的目標,而上述各種「行動者」參與紛爭解決,不僅回應問題,更帶入社會福利等資源媒合,也讓家事調解承擔了公益需求。

在各種程序裡,「家事調解」是一個奇妙的魔幻場域。

多數家事案件在到法庭之前,會先經調解。學者蔡穎芳指出,家事調解不只以國家制定法為依據,更是一個多元權力運作的場域,舉凡社會福利制度、各族群文化、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、精神疾病的污名、童話故事、個人性別偏見等,都在調解過程有相當影響。接下來,我將描述其中幾個案例,來解釋這些「價值」被帶入家事事件判准後的情況。

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

爬梳家事調解相關研究,不難見到那些可能很父權的傳統禮俗。

比如說,祭祀義務和繼承資格合一(出嫁女兒屬於夫家,不奉祀本家,因此不應繼承娘家遺產)的習俗,仍有調解委員以此作為依據。

比如說,逢年過節該如何、過年初幾該幹嘛的行為準則。在一件未成年小孩會面安排的討論,一方提出「希望用什麼方式安排過年的會面呢?」,原本性別中立的討論方案,會因調解委員回應「一般我們要祭祖,所以……」把話題導向以「祭祖」及「初二回娘家」為前提去討論,帶入父權的婚家想像,影響到當事人決定空間。

原住民家事調解經驗

學者蔡穎芳透過南投地方法院的原住民家事調解經驗,發現「原住民習慣法」也是調解程序中排解糾紛的依據。主流的家庭支援系統只考慮法律上親屬,不過部落的生活型態裡,教會及部落成員也應作為家庭支援系統去判斷,而原鄉部落村長參與調解很有幫助。

在一件「悔婚」事件,起因於其中一方在婚禮前夕夢到祖靈啟示,告知這段婚姻不會幸福。這個夢之所以重要,來自布農族「夢占」的傳統慣習。因此本案調解可根據夢占及民法去衡平雙方權益,達到更妥適的處理。又例如,布農族的離婚如果不是出於男方犯錯,女方必須送還結婚時所殺的同量豬隻,因此調解過程邀請女方氏族成員參與商討「豬隻賠償事宜」,會提升調解的意願跟成效。

原住民族傳統文化具有紛爭解決的能量,原先受限於漢文化霸權的規範,在調解過程裡得以呈現。因此,在符合國際人權保障的前提下,將傳統慣習「成文法化」的可能性,是未來很值得討論的立法方向。

調解過程的主流親密關係再現

法秩序預設當事人是一個「富有知識經驗並可進行理性協商」的人,來自於以下的迷思:「理性」相對於感性長期處於優位特質。這個觀念使得在調解過程中「看起來好溝通」或「看起來理智」的人比較吃香,而身心狀態也可能大大影響調解過程的協商籌碼。

研究指出當事人在紛爭歷程會使用法律術語,或基於對自身處境的理解提出協商方案。例如,當事人認為具體陳述對方過失,或是指責對方「有問題」的人格(如外遇、精神疾病、賭博、負債、酗酒、失業等)有助於爭取勝訴,然而家事調解其實沒有勝或敗。

這告訴我們,在多元法規範的交互運作之中,主流所謂「好的親密關係」仍然舉足輕重。中產、健康、陽光、一生一世的婚家想像伴隨而來的污名,影響著當事人的法律社會地位。至於家事調解場域能如何挑戰/再製主流價值,就仰賴相關專業人員(調解委員、社工、家事調查官、法官等)的專業知能。

制度越彈性,專業知能越關鍵

學者郭書琴認為「法學知識生產鏈」包含調解機制、法律學術社群兩部分,呈現出家事紛爭被法律技術切割為「法律世界」與「生活世界」。由於法律技術對紛爭類型化思考與實作的特性,即使更進步、更彈性、得以統合處理的程序,也可能壓縮當事人的空間。

透過既有的家事調解研究,我們可理解,這是多元規範運作的魔幻場域,也更能理解《家事事件法》對調解委員的資格要求,第32條「家事調解,應聘任具有性別平權意識、尊重多元文化,並有法律、醫療、心理、社會工作或其他相關專業,或社會經驗者為調解委員」並不是高標,而是紮紮實實需要的實戰能力。

新聞來源:關鍵評論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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