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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間團體發起愛滋除罪化連署,針對愛滋條例第21條內容應該隨著醫學實證予以修改,已經達標成案。疾病管制署今(10)日表示,修法尚待社會凝聚共識,不過針對「感染者測不到病毒就不會以性行為傳播(U=U)」已經行文法務及司法單位,建議納為審理、裁量參考。
現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(簡稱愛滋條例)第21條明訂,明知自己為感染者,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、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,致傳染於人者,處5年以12年以下有期徒刑;未遂犯罰之。
民間團體發起連署指出,國際大型研究已經證實愛滋感染者只要接受治療,血液中測不到病毒量且穩定長達6個月以上時,能100%預防,不會透過性行為的途徑傳染給他人,「測不到等於不具傳染力U=U(undetectable= untransmittable)」已經是國際間已經共識,第21條條例卻是未遂之刑法,其法條不符合現況;且不利於愛滋防治工作與愛滋感染者權益的推展,也無視感染者的人權影響。
連署亦提到,第21條淪為恐嚇病患的籌碼,在實務上已陸續出現許多利用第21條恐嚇感染者、控制感染者,逼迫對方金錢妥協,或達到其他目的案例,或者分手報復。
▲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回應愛滋條例修法。(圖/記者宋良義攝)
疾管署慢性病防治組長黃彥芳表示,愛滋防治重視及強調治療的重要性,而政府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的用意即在鼓勵感染者篩檢與治療,達病毒量測不到即無透過性行為傳染給他人風險,也就不會有觸法之虞,而修法應廣納各界意見,收集社會共識辦理。
黃彥芳指出,疾管署目前則已經著手行文向法務及司法單位人員宣達說明「感染者維持病毒量測不到可預防透過性行為傳染HIV」內涵,希望法官、檢察官可以了解病毒測不到即不會透過性行為傳播,非蓄意傳染行為,作為其審查或裁量愛滋相關案件參考。
連署中提到,2019年刑法修法將第285條傳染花柳病罪刪除,回歸到一般的傷害罪來處理,HIV蓄意感染原本就可以依照刑法來處罰。疾管署亦說明,回歸277條傷害罪規定處罰,不但不是除罪化,反而是大幅提高罰則。愛滋病毒感染目前仍屬無法治癒傳染病,蓄意造成另一方感染應處刑責。伴侶間所造成感染,其樣貌多元,個人為伸張自身權益,國家法律應適當給予保障。
新聞來源:ETToday
民間團體台灣愛滋權促會則回應,政府單位後續有機會能針對蓄意傳染條款做出調整,也藉此去除社會對感染者的擔心,勢必可以讓更多感染者願意出面接受篩檢跟治療,對於既有的愛滋防治也能帶來更多的支持。
也肯定疾管署行文給司法機關,給予司法人員更加完備的愛滋衛教相關知識,但我國司法講求「依法審理判決」,若具體規範條文維持現行規定,司法案件審理之法規適用將與現況無異,為避免適用混亂,危險性行為範圍標準應為修正,使合理的司法審判於法有據,確實回應醫學進步對疾病防治的貢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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